壹、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貳、甄選名額及工作地點:
一、錄取名額:正取20名,擇優備取20名。
二、工作地點:本市各衛生所(不含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衛生所)。
參、資格條件:
一、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且兼具下列條件:
(一)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公務人員有案且年資滿1年以上。
(二)具備執業登記資格。
(三)曾於中央(地方)衛生機關、公立醫療院所(不含政府委外經營)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從事護理相關之公共衛生、職業衛生、醫療、長期照護、衛生行政及學校衛生工作合計1年以上。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肆、簡章公告:
甄選簡章相關附件資料請至下列任一網站下載: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事求人」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
伍、工作內容:
一、執行護理醫療、防疫、預防保健、衛生稽查等公共衛生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陸、報名日期與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106年7月20日(星期四)起至106年7月27日(星期四) 下午5時30分止。
二、報名方式:應徵者請於前開日期將應徵資料(含報名表),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逕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4樓人事室(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收件人:人事室謝小姐,逾期恕不受理。
三、聯絡電話:07-7134000(分機4123-謝小姐或分機4122-林先生)。
四、應徵者請依資格條件就非山地原住民區與山地原住民區擇一報考(考試日期同日同時),重複報考者,視同報名「非山地原住民區」,不另行通知。
柒、報名應繳表件: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並依序裝訂(請使用本簡章所附表件並先行填妥):
一、報名應繳驗表件一覽表。
二、報名履歷表一張:請確實選填各欄,將新式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一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光面相片固貼於規定欄位,另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
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公務人員高普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或檢覈及格證書等請參照本簡章第捌點第二項成績計算方式表格中資績審查「考試」項目計分表規定,依應徵者最佳計分方式檢附)。
四、護理師或護士證書正反面影本。
五、從事護理相關年資證明文件影本或離(在)職證明書(若檢附證明影本非屬公共衛生、職業衛生、醫療、長期照護、衛生行政及學校衛生等護理工作,請檢附與護理相關之證明文件說明;檢附之每項經歷證明文件均須有明確記載到職及離職等相關起迄日期資料,俾利確認年資,其他文件不予採計)。
六、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碩士【含】以上僅採計公共衛生及醫療護理等相關系所畢業之學歷;大學【含】以下僅採計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之學歷;繳驗國外畢業證書者,均須附繳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本及經公證之中文譯本。)。
七、現職或最近一次任職派令影本。
八、現職或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如未滿1年者,請補附其他銓敘函佐證)。
九、公務人員101年至10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若非現職人員不須檢附;現職人員若未滿五年考績者,得繳交現有考績通知書)。
十、語文檢定測驗合格證書影本(英語或其他外國語言檢定證明,無則免附)。
十一、有效期限內的執業執照或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查詢日前六年(1000701~1060630)積分證明(操作步驟: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輸入帳號密碼或醫事人員憑證IC卡登入>積分管理系統>查詢>積分統計(單筆)>按查詢查到積分資料後列印積分報表。)
備註:以上證書請以A4紙張影印1份,且加蓋本人私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以示負責。另因本次甄選報名資料事涉有關考試、學歷、經歷及語言能力等資績審查評比項目之分數計算,爰請應徵者於報名時自行詳細檢視各項檢附資料是否無誤及有無缺漏,資料錯誤或不齊全者,均不得補件,並視同資格不符或該項資績審查不予計分,請應徵者自行負責。
捌、甄選及成績計算方式:
一、甄選方式:
符合本簡章資格條件者,得參加初(筆)試;初試成績依序排列取前60名,參加複(面)試。
二、成績計算方式如表列:
成績計
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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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說明
|
計分表
|
佔總分
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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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績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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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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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
|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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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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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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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級檢覈及格
|
35分
|
||||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
|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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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
|
|||||
士級檢覈及格
|
25分
|
||||
本項最高擇一(優)以40分計。
|
|||||
學歷
|
碩士以上學位畢業:公共衛生及醫療護理相關系所
|
35分
|
|||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相關科系
|
30分
|
||||
專科學校畢業: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相關科系
|
25分
|
||||
公、私立高中(職)畢業: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相關科系
|
20分
|
||||
本項最高擇一(優)以35分計。
|
|||||
經歷
|
第一類:曾任或現任中央(地方)衛生機關及衛生所(含健康
服務中心)護理人員年資
|
每滿1年3.5分
|
|||
第二類:曾任或現任公立醫院(不含政府委外經營者)護理人
員年資
|
每滿1年3分
|
||||
第三類:曾任或現任私立醫院(含政府委外經營者)、其他機
關及公私立學校護理人員年資
|
每滿1年2.5分
|
||||
本項各類年資分別計算,各類總計年資尾數未滿1年者,不予計分。本
項最高以20分計。
|
|||||
語言能力
|
全民英檢高級以上
|
5分
|
|||
全民英檢中高級
|
4分
|
||||
全民英檢中級
|
2分
|
||||
全民英檢初級
|
1分
|
||||
通過托福等其他相關英語能力測驗(含各種國家考試之英語測驗)對照全民英檢等級及通過測驗有效期間,依照教育部研訂之標準辦理;其他語言測驗亦同。
|
|||||
通過其他外國語言能力檢測並檢證者,一種語言加1分
|
每1種加
1分
|
||||
1. 英語檢定擇一(優)採計。
2. 英語和其他外國語言合計最高以5分計。
|
|||||
初試
(筆試)
|
單選題
|
一、100題單選題,1題1分,測驗內容包括公共衛生、流行病學及生命統計、社區衛生護理(含健康促進、衛生教育、長期照護及基層醫療保健),採電腦閱卷方式,應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
二、初(筆)試成績依序排列,取前60名參加複(面)試;惟初(筆)試成績相同時,且達最低錄取分數以上者,皆可參加複(面)試。
|
100分
|
60%
|
|
複試
(面試)
|
實務應用
|
面試時間10分鐘,評量思考組織、語言表達、臨場反應及
禮儀態度、人文及多元文化內涵等項。
|
100分
|
20%
|
備註:以上各項資績審查採計至106年6月30日止,並以應徵者報名時所檢附各項資料為審核依據,審查結果以本局審核確認之成績為準。
玖、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報名資格審查:
(一)公告資格審查合格名單:106年8月7日(星期一)上午11時公告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首頁(http://khd.kcg.gov.tw/),請依「考生編號」應試,不另製發准考證。
(二)資格審查複查時間:106年8月8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06年8月9日(星期三)下午5時30分。應徵者如對資格審查有疑義時,請於複查時間內,持護士甄選複查申請表,親自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4樓人事室申請資格審查複查,複查結果當場交由申請人簽收;恕不接受委託,逾時不予受理。
二、初(筆)試:
(一)筆試時間:106年8月19日(星期六)下午2時至4時。
(二)筆試地點:高雄市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86號),試場分配表訂於106年8月18日(星期五)上午11時公告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首頁(http://khd.kcg.gov.tw/)。
(三)試場於筆試當日下午1時開放,請依考生編號入座;陪考人員請勿於樓梯、教室、走廊及考場附近逗留。
(四)試場規則:
1、應考人應按照考生編號入座,違者不予計分。
2、應考人應將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亦可)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驗,未攜帶者不得應試。
3、考試時,請提早10分鐘入場,遲到15分鐘(含)以上者不得入場應試,考試開始45分鐘後,始得離開試場,試題卷繳回,至考試結束鈴聲鐘響後發回試題卷。
4、筆試採電腦閱卷方式辦理,應考人應試時應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如行動電話、呼叫器、計算機、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等)物品入座,違者至多扣該考試科目成績20分。
5、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卷印刷不清楚或不完整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6、應考人不得交談、作弊,違者以零分計。
7、應考人繳交答案卡及試題後,應遵照監考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不得逗留試場門口。
8、如有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訂定試場規則辦理。
(五)筆試答案公告:
106年8月19日(星期六)下午5時公告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
(六)公告筆試錄取名單及複查:106年8月21日(星期一)上午11時公告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應考人如對成績有疑義時,應於106年8月21日(星期一)下午1時30分至106年8月23日(星期三)下午5時30分前,請持護士甄選複查申請表,親自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4樓人事室申請筆試成績複查(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複查結果當場交由申請人簽收;恕不接受委託,逾時不予受理。
三、複(面)試:
(一)報到時間:106年8月26日(星期六)上午8時,筆試錄取人員請持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亦可)辦理報到,逾時(前開日期上午8時30分)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二)報到地點:高雄市政府衛生局8樓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
(三)面試時間:前開日期上午9時辦理,詳細內容於公告筆試錄取名單時(106年8月21日【星期一】上午11時)一併公告。
(四)試場規則:
1、報到時依考生編號順序進行面試;並需於等待區靜候面試,如需如廁,請告知試務人員;尚未面試之應考人,禁止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如經查獲,面試成績以零分計。
2、等待區應考人請遵照試務人員指示進入試場參加面試;面試時間開始,於考試會場經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面試成績以零分計。
3、如有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訂定試場規則辦理。
拾、放榜日期及地點:
甄選總成績依序排列完竣後,錄取名單於106年8月28日(星期一)下午5時公告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
拾壹、分發日期及地點:
一、106年9月4日(星期一)上午10時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8樓會議室現場選填志願。
二、錄取人員依甄選總成績高低排序公開分發,如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筆試成績再同分,以面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面試成績再同分,以資績審查總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資績審查總成績再同分,則依序以考試、學歷、經歷年資、語文能力等資績審查評比項目較優者優先錄取。如仍同分,則以現場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錄取順序。
三、錄取人員依名次順序公開分發,當場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四、備取人員於正取人員放棄後,依備取成績順序遞補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候補期間內,本局所屬各衛生所(不含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衛生所)若有護士職務出缺,亦得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遞補,惟不得要求保留或延後。
五、若錄取人員無法親自到場辦理選填志願作業,得委託辦理,受委託人請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公開分發選填志願委託書1份,惟擇定後不得更改,亦不得要求保留或延後。
六、當日應攜帶資料: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含個人自傳並簽名)。
(二)報名所繳資料正本文件,驗證後發還。
七、經甄選錄取人員仍須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八、現職公務人員獲錄取後,依法辦理商調手續,應於本局去函商調發文日翌日起1個月內取得
現職任免權責機關同意函,否則一律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拾貳、其它補充規定:
一、若經查證為冒名頂替者、變造或偽造應考證件者(錄取者需繳交正本查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取消任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二、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以高雄市政府宣佈停班停課訊息為準,需更改之應試日期,公告於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三、申訴專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事室 電話:(07)713-4000分機4123,謝小姐,傳真:(07) 7242557。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甄選試務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告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拾參、本簡章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年護理人員甄選試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壹、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貳、甄選名額及工作地點:
一、錄取名額:正取4名,擇優備取8名。
二、工作地點:本市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衛生所。
參、資格條件:
一、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且兼具下列條件:
(一)具備執業登記之資格。
(二)曾於中央(地方)衛生機關或公私立醫療院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從事護理相關之公共衛生、職業衛生、醫療、長期照護、衛生行政及學校衛生工作合計1年以上。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肆、簡章公告:
甄選簡章相關附件資料請至下列任一網站下載: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事求人」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
伍、工作內容:
一、執行護理醫療、防疫、預防保健、衛生稽查等公共衛生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陸、報名日期與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106年7月20日(星期四)起至106年7月27日(星期四)下午5時30分止。
二、報名方式:應徵者請於前開日期將應徵資料(含報名表),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逕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4樓人事室(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收件人:人事室謝小姐,逾期恕不受理。
三、聯絡電話:07-7134000(分機4123-謝小姐或分機4122-林先生)。
四、應徵者請依資格條件就非山地原住民區與山地原住民區擇一報考(考試日期同日同時),重複報考者,視同報名「非山地原住民區」,不另行通知。
柒、報名應繳表件: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並依序裝訂(請使用本簡章所附表件並先行填妥):
一、報名應繳驗表件一覽表。
二、報名履歷表一張:請確實選填各欄,將新式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一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光面相片固貼於規定欄位,另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
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公務人員高普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或檢覈及格證書等請參照本簡章第捌點第二項成績計算方式表格中資績審查「考試」項目計分表規定,依應徵者最佳計分方式檢附)。
四、護理師或護士證書正反面影本。
五、從事護理相關年資證明文件影本或離(在)職證明書(若檢附證明影本非屬公共衛生、職業衛生、醫療、長期照護、衛生行政及學校衛生等護理工作,請檢附與護理相關之證明文件說明;檢附之每項經歷證明文件均須有明確記載到職及離職等相關起迄日期資料,俾利確認年資,其他文件不予採計)。
六、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碩士【含】以上僅採計公共衛生及醫療護理等相關系所畢業之學歷;大學【含】以下僅採計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之學歷;繳驗國外畢業證書者,均須附繳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本及經公證之中文譯本。)。
七、現職或最近一次任職派令影本(無則免附)。
八、現職或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無則免附)。
九、公務人員101年至10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無則免附)。
十、若具有原住民身份者,得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1份,並須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載,(無則免附)。
十一、語文檢定測驗合格證書影本(有計分者始須繳交,無則免附):
(一)英語或其他外國語言檢定證明;
(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十二、有效期限內的執業執照或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查詢日前六年(1000701~1060630)積分證明(操作步驟: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輸入帳號密碼或醫事人員憑證IC卡登入>積分管理系統>查詢>積分統計(單筆)>按查詢查到積分資料後列印積分報表。)
備註:以上證書請以A4紙張影印1份,且加蓋本人私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以示負責。另因本次甄選報名資料事涉有關考試、學歷、經歷及語言能力等資績審查評比項目之分數計算,爰請應徵者於報名時自行詳細檢視各項檢附資料是否無誤及有無缺漏,資料錯誤或不齊全者,均不得補件,並視同資格不符或該項資績審查不予計分,請應徵者自行負責。
捌、甄選及成績計算方式:
一、
甄選方式:
符合本簡章資格條件者,得參加初(筆)試;初(筆)試成績依序排列,取前20名,參加複(面)
試。
二、成績計算方式如表列:
成績計
算方式
|
項目
|
說明
|
計分表
|
佔總分
比 例
|
|
資績審查
|
考試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
|
40分
|
30%
|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
|
|||||
師級檢覈及格
|
35分
|
||||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
|
30分
|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
|
|||||
士級檢覈及格
|
25分
|
||||
本項最高擇一(優)以40分計。
|
|||||
學歷
|
碩士以上學位畢業:公共衛生及醫療護理相關系所
|
35分
|
|||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相關科系
|
30分
|
||||
專科學校畢業: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相關科系
|
25分
|
||||
公、私立高中(職)畢業: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相關科系
|
20分
|
||||
本項最高擇一(優)以35分計。
|
|||||
經歷
|
第一類:曾任或現任中央(地方)衛生機關及衛生所(含健康
服務中心)護理人員年資
|
每滿1年3.5分
|
|||
第二類:曾任或現任公立醫院(不含政府委外經營者)護理人
員年資
|
每滿1年3分
|
||||
第三類:曾任或現任私立醫院(含政府委外經營者)、其他機
關及公私立學校護理人員年資
|
每滿1年2.5分
|
||||
第四類:曾任或現任中央(地方)山地原住民地區衛生機關、衛生所及護理人員年資
|
每滿1年4.5分
|
||||
第五類:曾任或現任山地原住民地區之公立醫院(不含政府委外經營者)護理人員年資
|
每滿1年4分
|
||||
第六類:曾任或現任山地原住民地區之私立醫院(含政府委外經營者)、其他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護理人員年資
|
每滿1年3.5分
|
||||
本項各類年資分別計算,各類總計年資尾數未滿1年者,不予計分;本項最高以20分計。
|
|||||
語言能力
語言能力
|
全民英檢高級以上
|
5分
|
|||
全民英檢中高級
|
4分
|
||||
全民英檢中級
|
2分
|
||||
全民英檢初級
|
1分
|
||||
通過托福等其他相關英語能力測驗(含各種國家考試之英語測驗)對照全民英檢等級及通過測驗有效期間,依照教育部研訂之標準辦理;其他語言測驗亦同。
|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優級
|
5分
|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高級
|
4分
|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中級
|
2分
|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初級
|
1分
|
||||
通過其他外國語言能力檢測並檢證者,一種語言加1分
|
每1種加
1分
|
||||
1. 英語檢定擇一(優)採計。
2. 原住民族語言擇一(優)採計。
3. 英語、其他外國語言和原住民族語言合計最高以5分計。
|
|||||
初試
(筆試)
|
單選題
|
一、100題單選題,1題1分,測驗內容包括公共衛生、流行病學及生命統計、社區衛生護理(含健康促進、衛生教育、長期照護及基層醫療保健),採電腦閱卷方式,應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
二、初(筆)試成績依序排列,取前20名參加複(面)試;惟初(筆)試成績相同時,且達最低錄取分數以上者,皆可參加複(面)試。
|
100分
|
50%
|
|
複試
(面試)
|
實務應用
|
面試時間10分鐘,評量思考組織、語言表達、臨場反應及
禮儀態度、人文及多元文化內涵等項。
|
100分
|
20%
|
備註:以上各項資績審查採計至106年6月30日止,並以應徵者報名時所檢附各項資料為審核依據,審查結果以本局審核確認之成績為準。
玖、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報名資格審查:
(一)公告資格審查合格名單:106年8月7日(星期ㄧ)上午11時公告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首頁(http://khd.kcg.gov.tw/),請依「考生編號」應試,不另製發准考證。
(二)資格審查複查時間:106年8月8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06年8月9日(星期三)下午5時30分。應徵者如對資格審查有疑義時,請於複查時間內,持護士甄選複查申請表,親自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4樓人事室申請資格審查複查,複查結果當場交由申請人簽收;恕不接受委託,逾時不予受理。
二、初(筆)試:
(一)筆試時間:106年8月19日(星期六)下午2時至4時。
(二)筆試地點:高雄市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86號),試場分配表訂於106年8月18日(星期五) 上午11時公告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首頁(http://khd.kcg.gov.tw/)。
(三)試場於筆試當日下午1時開放,請依考生編號入座;陪考人員請勿於樓梯、教室、走廊及考場附近逗留。
(四)試場規則:
1、應考人應按照考生編號入座,違者不予計分。
2、應考人應將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亦可)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驗,未攜帶者不得應試。
3、考試時,請提早10分鐘入場,遲到15分鐘(含)以上者不得入場應試,考試開始45分鐘後,始得離開試場,試題卷繳回,至考試結束鈴聲鐘響後發回試題卷。
4、筆試採電腦閱卷方式辦理,應考人應試時應以2B鉛筆作答(切勿以原子筆作答)。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如行動電話、呼叫器、計算機、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等)物品入座,違者至多扣該考試科目成績20分。
5、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卷印刷不清楚或不完整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6、應考人不得交談、作弊,違者以零分計。
7、應考人繳交答案卡及試題後,應遵照監考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不得逗留試場門口。
8、如有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訂定試場規則辦理。
(五)筆試答案公告:
106年8月19日(星期六)下午5時公告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
(六)公告筆試錄取名單及複查:106年8月21日(星期一)上午11時公告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應考人如對成績有疑義時,應於106年8月21日(星期一)下午1時30分至106年8月23日(星期三)下午5時30分前,請持護士甄選複查申請表,親自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4樓人事室申請筆試成績複查(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複查結果當場交由申請人簽收;恕不接受委託,逾時不予受理。
三、複(面)試:
(一)報到時間:106年8月26日(星期六)上午8時,筆試錄取人員請持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亦可)辦理報到,逾時(前開日期上午8時30分)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二)報到地點:高雄市政府衛生局8樓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
(三)面試時間:前開日期上午9時辦理,詳細內容於公告筆試錄取名單時(106年8月21日【星期一】上午11時)一併公告。
(四)試場規則:
1、報到時依考生編號順序進行面試;並需於等待區靜候面試,如需如廁,請告知試務人員;尚未面試之應考人,禁止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如經查獲,面試成績以零分計。
2、等待區應考人請遵照試務人員指示進入試場參加面試;面試時間開始,於考試會場經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面試成績以零分計。
3、如有未盡事宜,依考選部訂定試場規則辦理。
拾、放榜日期及地點:
甄選總成績依序排列完竣後,錄取名單於106年8月28日(星期一)下午5時公告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
拾壹、分發日期及地點:
一、
106年9月4日(星期一)上午10時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8樓會議室現場選填志願。
二、 錄取人員分別依甄選總成績高低排序公開分發,如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筆試成績再同分,以面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面試成績再同分,以資績審查總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資績審查總成績再同分,則依序以考試、學歷、經歷年資、語文能力等資績審查評比項目較優者優先錄取。如仍同分,則以現場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錄取順序。
三、 錄取人員依名次順序公開分發,當場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四、 備取人員於正取人員放棄後,依備取成績順序遞補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候補期間內,本局所屬山地原住民區各衛生所(本市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衛生所)若有護士職務出缺,亦得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遞補,惟不得要求保留或延後。
五、若錄取人員無法親自到場辦理選填志願作業,得委託辦理,受委託人請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公開分發選填志願委託書1份,惟擇定後不得更改,亦不得要求保留或延後。
六、 當日應攜帶資料: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含個人自傳並簽名)。
(二)報名所繳資料正本文件,驗證後發還。
七、經甄選錄取人員仍須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八、現職公務人員獲錄取後,依法辦理商調手續,應於本局去函商調發文日翌日起1個月內取得
現職任免權責機關同意函,否則一律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拾貳、其它補充規定:
一、若經查證為冒名頂替者、變造或偽造應考證件者(錄取者需繳交正本查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取消任用並移送司法調查機關查辦。
二、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以高雄市政府宣佈停班停課訊息為準,需更改之應試日期,公告於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三、申訴專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事室 電話:(07)713-4000分機4123,謝小姐,傳真:(07) 7242557。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甄選試務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告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拾參、本簡章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年護理人員甄選試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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