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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護理師(師三級)正取1名,備取人員至多3名;備取期間自錄取名單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三、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外專科(含)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具健保特約醫院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高中職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經驗3年以上(上述2項工作經驗均須檢附服務證明)。
(四)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工作內容:協助視多障學生用藥、陪同學生就醫、緊急傷病事件處理、承辦本校衛生保健、健康中心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需輪早晚班,早班:07:30-16:30、晚班:10:00-19:00)
五、報名日期:106年7月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6時於本校2樓校史室辦理報名。
六、報名地點:臺北市立啟明學校2樓校史室(地址:111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207巷1號,電話:02-28740670分機1200或1400)。
- 報名繳交表件:
- 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 准考證(請繕打姓名後,再行列印成A4大小格式,並請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 繳驗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以A4大小為原則)依序裝訂成冊交本校留存。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公務人員醫事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
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5.相關服務經歷證明(如為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請另檢附最近現職派令、最近現職 銓敘部審定函、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等)。
6.簡歷自傳(請用A4紙張直式橫打,內容含個人成長歷程、家庭背景、學經歷簡介、個人理念、轉任報考原因及自我工作期許等)。
(四)切結書。
八、甄選方式:方式,考試項目、內容,時間如下。
考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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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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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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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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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試(筆試)
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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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護理人員專業知識、學校衛生行政教育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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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星期一)
09:0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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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人數超過10人,即辦理初試。
二、是否辦理初試,於7月7日(星期五)18:00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三、參加初試人員請於7月10日(星期一)08:30前報到,報到地點於當日在本校門口公告。
四、初試擇優錄取前10名參加複試,最低錄取同分者,增額參加複試。並於7月10日(星期一)18:00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不另發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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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試(實作與口試)
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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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作:佔30%
實務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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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星期三) 實作、口試09:00開始分組辦理,每人實作以15分鐘為原則,口試以10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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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8:40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複試順序,逾時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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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佔40%
護理人員專業知識、溝通表達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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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當日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以便查驗。
九、甄選地點: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地址:111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207巷1號)
十、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方式為筆試佔總成績30%、實作佔總成績30%、口試佔總成績40%。依總成績高低錄取,正取1名,備取至多3名【如報名人數在10人以下(含),則實作與口試成績各佔50%】。
(二)如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則依口試、實作、筆試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
(三)應考人如對應試成績有疑義,請持身分證及准考證以書面親自到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電話或傳真概不受理。
1.初試成績複查:106年7月1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
2.複試成績複查:106 年7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
3.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評分表,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相關資料。
十一、錄取榜示:錄取名單於106年7月14日(星期五)18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十二、附則
(一)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甄審委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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