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選職員之職稱、職等、名額及辦公地點如下:
職稱
|
名額
|
職等
|
辦公地點、人事室電話
|
護理師
|
正取 1 名。 備取 2 名。
|
師(三)級
|
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 115 號
26339984-139 或 140
|
增列備取 2 名,備取期間為 3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二)工作內容:承辦本校衛生保健、健康促進、事故傷害處理、傳染病防治、
健康管理及宣導、健康中心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作能力:
1.具有衛生專業能力及一般行政能力。
2.具備電腦文書(word、excel、e-mail 應用)等軟體基本操作能力(持 有證照者可作為口試重要參考)。
三、報名資格條件:(須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一)國內外大專(含)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
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3.醫事人員檢覈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
職業證書者。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 28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簡章公告時間及方式:
(一)自
106年12月12日(星期二)至12月15日(星期五)刊登錄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網站「事求人」(www.cpa.gov.tw)、臺北市政府機關學 校求職徵才網(https://www.doppsn.taipei.gov.tw/Job)及本校網
(二)簡章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
五、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自 106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一)至 12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4 時(逾 時不受理),在本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 115 號)人事室受理報名, 採親自或委託報名(請附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六、報名時應依序繳附下列表件:(請以 A4 白色紙列印彙整成冊)
(一)報名表、准考證、切結書、委託書各 1 份(均請事先填妥)。
(二)最近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 2 張(請分別粘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三)身分證正反面(繳附影本,並繳驗正本後發還)。
(四)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繳附影本,並繳驗正本後發還)。
(五)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繳附影本,並繳驗正本後發還)。
(六)學經歷證件(繳附影本,並繳驗正本後發還)。
(七)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及格證書、職務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影本等(無者 免附)。
(八)最近 3 年考績通知書影本(無者免附)。
(九)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七、甄選方式:分為初試及複試二項,若報名人數 10 人以下(含 10 人)直接進入
複試,不進行初試。
(一)初試:筆試(內容:護理人員專業知識、學校衛生行政教育為主),12:00 公布成績,初試成績前 10 名進入複試,初試成績不列入總成績 計算。
(二)複試:實務演練(內容:急救)及口試各占 50%。 八、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初試(筆試):106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在本校舉行,請先於上午
8 時 30 分至人事室報到,9 時開始筆試,逾時 15 分鐘不得應試, 考試時間 90 分鍾。
(二)複試:106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13 時起在本校舉行。
1. 複試一(實務演練):考試時間預定當天 13 時至 14 時(請於 12
50 分前在本校會議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 每人以 10-15 分鐘為原則)。
2. 複試二(口試):當天 13 時 20 分起在本校會議室舉行;口試時間 ,當天每人以 10-15 分鐘為原則,以甄選准考證號碼
為先後順序。
九、錄取榜示:錄取名單於 106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18 時後公告於本校網 站。甄選錄取後,如有其他因素致無法完成商調或任用程序,無
條件撤銷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十、(一)成績複查:106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四)08:00-12:00
(二)正取人員應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12:00 前辦理報到。報到 後一週內請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檢(含 X 光)證明,逾期視同放 棄,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 正取人員報到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後續商調及報派事宜,經核發派
令後,始生進用效力,由本校人事室通知辦理到任事宜。
(四)錄取人員因故無法完成商調及報派手續或棄權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 補,備取人員有效期限自公告榜示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五)本次公開甄選備取人員,按甄選職缺數列冊候用,期間 3 個月,俟有出 缺另行考量派補。
(六)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
行負責。
十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
布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http://www.edunet.taipei.gov.tw)及本校網 站。
十二、錄取人員應接受本校向警察局申請查閱其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 料,如經查閱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者,其錄取資格應予取消,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十三、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