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 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護理師(師三級)正取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工作項目:學校衛生保健、健康促進、護理業務、行政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
事項。
四、報名資格: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
(三)具健保特約醫院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高中職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
作經驗合計5年以上,上述2項工作經驗均須檢附服務證明書,年資計算
至108年5月20日止。
(四)未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
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者。
(五)具WORD、EXCEL等文書編輯及網路操作基本處理能力。
(六)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8年6月3日(星期一)前,一律採通訊報名,請至郵局以限時掛號郵寄,郵寄地點: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235號人事室,電話:02-25531969分機105、106,並於信封註明聯絡電話及「應徵護理師甄選」,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應繳表件:所有證件影本均依序裝訂成冊:
(一) 報名表(請貼妥最近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二) 國民身分證(請貼妥正反面)。
(三)簡歷自傳表。
(四)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
(五)護理師證書。
(六)最高學歷證件。
(七)公務人員現職派令。(無則免附)
(八)銓敘部最近一次審定函。
(九)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
(十)年資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服務證明、考績通知書等)。
(十一)服畢兵役或免役證明。
(十二)切結書。
七、甄試日期及方式:
(一) 初試(筆試):
1.
報名人數若超過9人舉行筆試,筆試擇優錄取前9名參加複試(同分者增加參加複試人數)。
2.
如須舉行筆試,於108年6月6日(星期四)中午12時本校網站公告,不另通知。
3. 請於108年6月10日(星期一)下午2時後,自行上本校網站查看考
場及編號。
甄試項目
|
甄試內容
|
甄試日期
|
備註
|
筆試(100%)
|
護理人員專業知識、學校衛教知能暨校園安全危機事件處理知能等
|
108年6月10日(星期一)
下午6:30-8:00
(測驗時間為90
分鐘)
|
1.參加甄試時,請攜帶
國民身分證,筆試
開始逾15分鐘不得
入場,並視同棄權。
2.應考人應核對試卷上
之甄選編號、試題等
有無錯誤,如發現不
符,應即告知監場人
員處理。
3.考試時請以藍、黑
色墨水之原子筆、鋼
筆作答,否則不予
計分。
4.筆試成績不列入複
試成績計算。
|
(二)複試:通過初試者始得參加複試。
1.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及考場、編號於108年6月14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
公布於本校網站。
2.考試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參加試務流程說明並親自抽籤決定護理實作與口試
順序。
甄試項目
|
甄試內容
|
甄試日期
|
備註
|
複試
(100%)
|
護理實作:佔60%
※實務演練。
口試:佔40%
※護理專業知識、緊急傷病處理、溝通表達能力等。
|
108年 6月18日(星期二)下午1時15分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複試。
|
1. 考試時間自108年6月18日下午1時45分開始。
2.
護理實作及口試每
人各以10分鐘為原則。
|
八、放榜:
(一)時間:108年6月24日(星期一)下午4時後公告於本校網頁。
(本校網址:http://163.21.105.3/bin/home.php)
(二)應試人員複試總成績如未達70分者,錄取從缺,如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則以護理實作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
(三)對於本校甄試如有不服者,請撥申訴專線:02-25531969轉105、106。
九、報到時間:
(一)
正取人員應於108年6月27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攜帶相關證件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依程序辦理商調事宜,逾期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
本案錄取人員,需俟辦理商調及報派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
十、附則:
(一) 所繳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如有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
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 每月薪資按銓敘審定資格,依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支給。
(三) 依「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三、(九)規定,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進用府外公務人員,除考試分發外,具有下列各目
情形,須報奉市長專案核定 1、年滿55歲以上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下者。
2、簡任官等調任薦任官等或薦任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其銓敘審定
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
(四)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或由本校隨時公告補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